打赢了官司,却没得到合理的补偿
终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于2003年12月出具了一份《关于对永华中路76号保定市黑豹电器销售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的决定》,要求对陈小东的230平方米门面房按128.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和101.8平方米的库房分别补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42万余元。
然而,这份裁决书上,落款处除保定市拆迁办外,还有保定市路网指挥部的签名及印章。从程序上看,保定市路网指挥部根本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从形式上看,该裁决也没有告知原告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和权利。
更重要的是,补偿款跟此前陈小东不同意的金额完全一致。
无奈之下,陈小东只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裁决。
这一诉求再次获得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的支持。该院一审认为:“拆迁办没有依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而作出补偿决定,依法无据,并违反法律程序,是不正当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2004年4月该院作出判决:撤销保定市拆迁办的裁决,责令该办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新作出裁决。
保定市拆迁办仍然不服,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上诉至保定市中院。
这一次,保定市中院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南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12月,南市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为保定市拆迁办的裁决确实问题重重:“因保定市路网建设指挥部不具有裁决的职能,而在决定上署名盖章,系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并且认定拆迁的裁决“未作出对陈小东的补偿”。
因此,南市区法院作出了跟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
保定市拆迁办再次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院,保定市中院在2005年3月的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又一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们就是通过走司法程序来拖我,折腾我。”陈小东说,历经这么多次开庭,每次他都积极准备,认真应诉,但在此期间,保定市拆迁办多次不到庭应诉,“有时候法院通知这一天开庭,我方去了,结果一到法院,市拆迁办根本就没来人,法官只好说延期开庭”。
更令陈小东失望的是,终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干脆就当起了“甩手掌柜”,怎么督促,也不按照法院的判决出具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