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要理解契約理論並付諸實踐
中國改革開放前30年,中國企業的對外合作主要集中於貿易合作、勞務合作,以及投資領域的“引進來”(招商引資)的合作。最近10年,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更多的中國企業開始“走出來”,試水全球化發展。中國對外投資也由2005年的過100億美元,到2008年的過500億美元,再到2015年的1457億美元,對外直接投資位列第2位。中國企業“走出來”過程中,也由初期的以央企和地方大型國企“資源類”並購為主,到近三年上市企業、民營企業等主體多元化,“技術類”和“產業鏈”並購投資更加活躍,標志著中國改革開放進入到一個全新的階段。中國企業隻有更好的理解契約理論並付諸實踐,才能更好的推進和完善企業國際化進程。契約設計和安排,對於中國企業海外並購是非常關鍵的。
近三年來,中國企業對北歐板塊的投資興趣明顯提升。北歐作為高度市場化和科技創新能力比較強的地區,市場法律環境比較好,國際性企業比較多,在技術研發和創新領域佔有重要地位。比如,瑞典的信息通訊、生命科學、清潔能源、汽車制造,丹麥的航運、風能、農業、醫藥,芬蘭的林業、信息技術、綠色能源,挪威的造船、海產、石油、環保等技術和產業,均居於世界前列或具有世界領先水平,與我國經濟互補性強,在產業升級、企業技術改造等領域合作空間大,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到北歐考察和投資。
作為一家中資銀行,在北歐經營過程中,突出的感受是,北歐法律環境完善、市場化程度高,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都非常強。不管是企業合作,還是員工雇佣,對合同的精細化約定和契約的遵從,都非常重視。舉個簡單的例子,在當地員工雇佣面談中,被面試人都非常重視書面的職位說明,職位面談和將來合同履行,都會基於約定的職位職責、職權和薪酬條款。如果事前約定不清晰,就會在將來履行合同時帶來比較多的溝通成本。中國企業在北歐的並購中,考慮到技術類企業的延續性,也多保留高級管理和核心技術團隊,這樣的公司治理安排,無疑是有利於“兩個優勢”的結合,即發揮好北歐市場和北歐企業的研發、技術優勢,以及中國市場和中國企業的資本、市場優勢。但是,中國企業在利用西方市場通用的契約規則,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激勵制度的契約安排方面,還是有許多地方需要重視和注意的。有一些身邊的企業,在並購后由於與職業經理人間的契約安排過於簡單,出現了比較大的“委托-代理”沖突和法律糾紛,大大加大了並購后的整合和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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