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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系列解读之三

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重心下移,并非是甩“包袱”

唐佳
2021年07月17日20:11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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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该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法律制度层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有利于解决行政处罚中设定权限不明确、处罚程序不规范导致的乱处罚、乱罚款现象,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仅新增“无过错不罚”制度,并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还充实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被称作是一部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律。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将行政处罚权下移乡镇街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这一方面是为基层政府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地方随意下移处罚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胡斌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表示。

行政处罚权为何下移至基层?

“以前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而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胡斌表示,由于县级以上执法部门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无法及时发现或治理违法行为问题,而乡镇、街道虽有属地责任,却没有处罚权而无法进行有效治理。

“这就出现了‘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困境。”胡斌以违法吸烟问题为例称,市、区卫健部门很难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罚,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能够发现违法行为,却又无权处罚。

为解决上述问题,党中央多次对基层政权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提出了要求。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同时,各地方也陆续出台文件,尝试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下移至基层。例如,甘肃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印发了《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包括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等在内的5项涉及劳动关系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移至街道。

“行政处罚权下移制度为处罚权转移建立了合法通道,为基层政府执法提供法律依据。”胡斌说。

处罚权下移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权不能随意放弃和转移。”胡斌表示,行政处罚权下移是解决基层执法困境的制度创新,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除确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主体地位,还提出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胡斌强调,处罚权下移需要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首先,下放的处罚权仅限于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县级及以上各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不在下放之列;其次,下移的处罚权应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承接的处罚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再次,对于专业性过强、跨区域性案件,不宜交由乡镇、街道行使。

不能将行政处罚权下移看成“甩包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次修订行政处罚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并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处罚权下移后,还应处理好县级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办执法机关的关系。”对此,胡斌表示,处罚权下移后,原来行使处罚权的机关便不再行使该处罚权。

“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做‘甩手掌柜’。”胡斌表示,对于类似违章建筑、违反垃圾分类等方面的处罚,相关部门应考虑到乡镇、街道的意愿和迫切需要,而不是“甩包袱”,将自己不愿行使、难啃的骨头强压给基层。

胡斌认为,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乡镇、街道办执法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一方面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的监督。

新行政处罚法系列解读之一:“无过错不罚”,意味着违法成本降低吗?

新行政处罚法系列解读之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来了,程序制度有哪些完善?

(责编:唐佳、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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