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强国新闻

国家工商总局:"处理品"等可销售但必须告知消费者实情

2016年04月27日16:26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小字号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张庆成)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消保局商品服务处处长潘海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共同交流工商总局将于近期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在访谈中,李军表示,《监管办法》实施后,“残次品”等在市场上可继续销售,但必须告知消费者实情。 >>>访谈全文

  李军表示:《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潘海峰补充说,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同时,在回答“销售者作为奖品或者赠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是不是与其直接销售的商品有不同的质量要求”时, 李军明确表示:“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对于商品质量的要求。《监管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国家工商总局:《监管办法》明确了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六种质量义务

  国家工商总局: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是本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新规明确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和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让“消费者的选择”倒逼商品质量的整体提升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为何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新规

 

(责编:张庆成、曹亚飞)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