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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新规明确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和责任

2016年04月27日16:16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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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张庆成)今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消保局商品服务处处长潘海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共同交流工商总局将于近期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在访谈中,他们表示,制定《监管办法》主要是以商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和责任。 >>>访谈全文

  潘海峰透露,即将于近期实施的《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管辖原则、监管制度、监管要求和原则等;第二章明确经营者从事与商品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规定了经营者解决消费纠纷、承担退市退货、瑕疵商品提示等义务,同时规定了为商品销售服务的运输、保管、仓储以及第三方经营者的质量义务;第三章明确了工商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的方式方法、检查职权,对商品下架、溯源及通报、执法信息公开以及行政指导提出了要求;第四章明确了经营者未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等情形;第五章规定了有关监管范围以及明确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

  对此,李军表示,制定《监管办法》主要是以商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明确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涉及商品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的专门法律,专门规定了销售者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监管办法》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同时商品质量监管还涉及到《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商品质量的规定进行了整合。《监管办法》还在规章制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市场上实际存在的商品质量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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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庆成、曹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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