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袁孟秋)21日,网友“刘矿”在强国论坛发帖提出一项退休金制度改革的建议:“按实际服务年限确定退休金”。该建议有无实际操作意义?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苏海南认为,该建议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中根据员工从事工作历年表现的优劣来考核结果的制度设计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不妨作为完善政策规定的一项参考意见。
网友“刘矿”认为,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现行退休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有失公平的现象,他列举了身边的几个例子,“比如,有学校的一把手批准某教师停薪留职,该教师在外赚大钱,到退休时回校了便可享受退休待遇;某干部长期病休,而退休后与其他干部享受同等待遇;某官员亲戚长期在私企任职,退休前突然转为公职人员,与干部享受同等退休金……”,他建议按照实际服务年限确定退休金,“取消一刀切,区别对待。防止投机取巧和滋生腐败。”
苏海南表示,网友列举的三种情况实际上都属于违规违法范畴。不排除现实中的确有这样的个案,但就现行政策来看,这些情况是显然不合规的,需要通过法律来规约和惩处。
“教师停薪留职,在校外接私活,接近退休年龄时再回到学校,他的退休待遇不可能和其他教师一样,这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干部长期病休,应该拿病休前的职务级别工资。如果病休10年、20年,在这10年、20年期间,公务员涨了工资,应该说病休人员不可能按照和在职人员一样的标准来涨工资。如果要涨,那是违反工资调整政策的。至于有些人在私企任职,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退休前居然能够去党政机关工作并享受公务员的工资以及退休后的退休金待遇,肯定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这几种情况是反常的,不能说明‘工作年限不同、退休金却相同’,没有什么可比较的意义。这些违规和腐败的情况需要法律去惩治。”
苏海南说,工作年限不同不可能获得同样的退休金,“比如40年的工龄和20年的工龄,退休前职务职级的高低不一样,而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所任职务职级工资的一定比例来支付,现在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和企业并轨以后,都是根据年限来计算。”
对网友提出的以公务员从事公共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年限来计算退休金,苏海南表示赞同,“这与职业年金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在精神上是一致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则是主要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
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特别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件于今年4月6日正式发布,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所组成,其中单位出资占大部分。作为事业单位一项福利改革计划,职业年金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员工退休后可获取的福利待遇与平时工作表现息息相关。事业单位可以将职业年金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或工具,灵活设计不同的职业年金方案,根据不同人员不同的情况(如岗位、工龄、级别、工作态度)实行不同的退休后待遇。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员工历年工作表现优劣来考核,考核结果不佳的,就会实施相应的扣减机制。
“将服务年限及考核结果挂钩来确定退休金高低,这个网友的建议有一定的道理,不妨作为今后科学合理确定公务员退休金待遇水平,包括职业年金制度的一个政策参考意见。”苏海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