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彭心韫)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30日,围绕相关问题人民网强国论坛专访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在姜明安看来,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得以扩大:原法案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扩大至“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原行政许可行为只包含颁发,现扩至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同时,他建议,列举不能穷尽,最好的办法是列出负面清单,而不在负面清单内的行政行为和事项,法院都应受理。
姜明安表示:“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将原法受案保障的权利范围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大至‘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12条第10项),这意味着相对人受教育权、劳动权、政治权利等被侵犯均可起诉;其次,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一并请求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第14条);此外,对原法正面列举的8项行为增至10项,并对多项原列举的行为增加了内涵,如原行政许可行为只包含颁发,现扩至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等。当然,这10项行为并未实质扩大受案范围,只是对过去涉“人身权、财产权”行为的进一步明确。但事实上仍有‘扩大受案范围’的意义,因为法律未明确列举,很多机械执法的法官就认为不属受案范围,对相对人的相应起诉就拒不受理。当然,法律无论怎么列举,都不可能穷尽。最好的办法是法律不列正面清单,只列负面清单。不在负面清单内的行政行为和事项,法院都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