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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生厅回应“新生儿1年后办出生证须自费做亲子鉴定”:旨在打拐

2013年06月26日14:45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 (黄玉琦 王洋)从本月2日起,浙江省新生儿出生1年以上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基本相关资料外,还须自费提交一份亲子鉴定证明。此做法源于浙江省卫生厅联合省公安厅颁布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的强制规定。就该规定引起的网友质疑,“政在回应”栏目记者联系了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妇幼处)分别于6月9日、17日分两次书面回应了“政在回应”栏目,从《管理规定》的推出背景、旨在针对解决的现实问题到网友的代表性质疑进行了一一介绍与解释。

    问:《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什么?“亲子鉴定证明”指谁与谁的关系鉴定?

    答:为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同时也是更好地依法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亲子鉴定证明”指的是母子(女)血缘关系鉴定。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向“政在回应”栏目表示,卫生厅规定“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目的是为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让社会上少一些父母和孩子失散的悲剧;同时也是更好地依法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

    妇幼处同时向“政在回应”栏目介绍:原卫生部、公安部文件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的权利,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此外,妇幼处解释,《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亲子鉴定证明”指的是母子(女)血缘关系鉴定。

    问:《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亲子鉴定证明,卫生厅该如何保证这一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

    答:管理机构、签证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泄露隐私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法律会给予追究。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在给“政在回应”栏目的回复中表示:关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在《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管理机构、签证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发放、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要求,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对于泄露隐私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法律会给予追究。

    问:有网友认为,以如此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属于典型的治标不治本。原因是现实中,一来农村等偏远地区很难真正落实政策,二来买孩子的家庭也完全可以选择不给孩子上户口,逃避亲子鉴定风险。省卫生厅在《管理规定》出台前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研时,是否考虑到了网友提到的此类问题?

    答:浙江省卫生厅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听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人员的意见等,在卫生与公安部门多次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此政策。现在,浙江省已通过“母婴健康工程”、“村村通公路”两项措施实现连续两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99%,绝大多数偏远山区的群众住院分娩以后就办好了出生医学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拐卖来的儿童就会浮出水面,有助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向“政在回应”栏目介绍,针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在出台《管理规定》前,省卫生厅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反复听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人员的意见,集中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层面的座谈会,征求各地意见,在卫生与公安部门多次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此政策。

    针对网友提出的具体问题,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表示,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的罪恶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标本兼治。卫生行政部门一直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对于网友关心的农村偏远山区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问题,浙江省通过对欠发达地区连续十年以上的“母婴健康工程”的实施,健全了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特别是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以后,全省已连续两年实现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99%。孕产妇保健已经基本全覆盖,绝大多数偏远山区的群众在住院分娩以后就办好了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极少数没有办理的,浙江省已实现村村通公路,欠发达地区人员到办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不成为难题。通过以上多项政策的实施,如果99.99%的人都在住院分娩以后或1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拐卖来的儿童就会浮出水面,有助于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

    问:对非自然受孕的父母生子1年以上的情况,无法提供亲子鉴定,该如何申领出生证明?如新生儿为父亲一方出轨所生,新生儿出生一年以上,落户父亲一方时,新生儿与落户方母亲并无血缘关系时,该如何申领出生证明?

    答: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的新生儿,需要亲子鉴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新生儿为父亲一方出轨所生”情况下,婴儿亲生母亲会选择办理单亲。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也在给“政在回应”栏目的回复中对网友提出的具体问题做出解释:目前,我国只提供供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且一般情况下只要求母子(女)之间亲子鉴定即可。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的新生儿,无论提供辅助生殖的机构,还是当事人都会高度重视,需要亲子鉴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如果“新生儿为父亲一方出轨所生”,通常情况下,亲生母亲会选择办理单亲。

    问:网友认为,非亲子关系在隐私上和伦理上都属于“不能公开的秘密”。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并不排斥这种“婚生子女”,也不以亲子鉴定作为亲子关系的依据。这样,《管理规定》与上位法是相冲突的,应属无效?

    答:《管理规定》的上位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间不存在上下位法的关系。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表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非母亲亲生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办理。对于“不能公开的秘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就有义务保护个人隐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要求,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对于泄露隐私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法律会给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间不存在上下位法的关系。

    同时,针对有的网友提出的“做亲子鉴定费用过高,对有些贫困家庭是负担,希望政府能买单”的想法,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认为,在知情告知到位的情况下未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属于非正常情况,亲子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最后,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向“政在回应”栏目表示,《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实施1年来,全省当年《出生医学证明》签证率明显提高,各地实施情况良好。在各地在执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程中,省卫生厅到目前为止尚未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或办理机构就此规定的提问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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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洋、黄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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