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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虞城法院回应“建筑合同纠纷案”:帖文内容不实

2012年11月09日13:40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 贺迎春 彭心韫)近日,有网友在强国论坛上帖,反映河南省虞城县法院在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中,歪曲事实,使民工一百万元的血汗钱“血本无归”。今天,虞城县人民法院向人民网强国论坛“政在回应”栏目记者表示,网友反映问题不实,目前现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网友“康熙穿越”在帖文中说:“我们是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民公司),现反映虞城县人民法院错误的审理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公司项目经理)庄首兴(借用我公司资质)所签订的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偏听偏信,歪曲事实。”

  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回复中表示,经调查,豫民公司与庄首兴签订了委托书,现该公司称对庄首兴的行为不知情,不是事实。至于“血本无归”,是在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延误工期的天数进行了重新确认,达成了一致,所以,判决数额出现了变化,比原来少了一百万,并非歪曲事实,偏听偏信。由于豫民公司对一、二审判决有意见,进行了申诉,现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帖文地址: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24264738&bid=71

  

  以下是虞城县人民法院的回复全文:

  对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映问题的回复

   一、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民公司)在为庄首兴出具的委托书中称“兹委托我公司庄首兴同志,职务项目经理,代表我公司负责与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有关事宜。”现该公司称对庄首兴的行为不知情,不是事实。

   二、我院一审判决后,豫民公司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因为原、被告双方对延误工期的天数进行了重新确认,一致确认交工日期为2008年5月30日,所以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即将我院判决的违约金1183214元(工程总造价13953007元×0.2%×逾期竣工天数424天)改判为1015778.9元(工程总造价13953007元×0.2%×逾期竣工天数364天)。

  三、豫民公司对一、二审判决有意见,进行了申诉,现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在案件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多次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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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心韫、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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