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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创作使用有规矩 权利人使用者需谨慎

2013年03月13日01:03    来源: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一张泛黄的老照片、一篇精炼的小文章、一幅简单的铅笔画……都可能成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将其享有权利的作品随意使用,就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善意使用也要承担责任?

  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就意味着他人未经作者的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作品,更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一些出版社、公司企业或网络媒体在其出版的图书、商业宣传手册以及网站上,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图片作品或影视作品。虽然有些作品来源于公开的网络之中,并没有标注权利人,使用者也无从查找权利人的下落,但是即便是善意的使用,由于使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那么未经授权而使用的行为被权利人发现并诉至法院,使用者往往要承担不利的侵权后果。

  合作作者享有哪些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两人甚至多人共同创作一篇小说、共同绘制一幅美术作品、共同摄制一部影视作品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参与创作的人属于该作品的合作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不能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一般说来,任一合作作者均有权对合作作品行使发表、修改、复制及发行等相关权利。

  已故作者继承人如何行使权利?

  对于已故作者来说,其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以及署名权、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均优先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行使和保护。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予发表的,那么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行使。可见,已故作者的继承人可依法行使对作品发表权等著作权利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涉及到继承人行使发表权、发行权等权利与合作作者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产生冲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呢?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于尊重知识、保护创造,给予创作作品的作者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是对作者的起码尊重。作为合作作者,固然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著作权利,但是当你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有损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与尊重知识、保护创造的精神背道而驰了。尽管很多合作作者的初衷都是好的,为了呈现更多的文化艺术作品以飨公众,推动文化的繁荣与进步,但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一定要尊重他人应有的权利,尤其在合作方已故的情况下,其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是有继承人继承和保护的,更应在行使著作权时与已故作者的继承人共同协商发表、出版等相关事宜。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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