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昨表决通过
本报讯 (记者刘畅 通讯员陈洪)深圳独有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将成为历史。自今年1月1日起,深圳暂停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后,昨天闭幕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条例》),删除“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有关条文。
1月起已暂停收取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表示,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条例》,又于1997年、2002年、2004年先后进行了3次修改,《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如果违反规定,将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可以说,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深圳市对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去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免征的收费项目中专门点到了深圳市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引发社会热议。市财政委、市发改委已联合发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
傅伦博说,虽然已暂停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但暂停征收与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是不同的,《条例》有关租赁管理费的规定仍然存在。
在近年来的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建议修改房屋租赁条例,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傅伦博表示,删除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有关条文,消除停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法律障碍,这既是及时应对国家政策的调整,又能正面回应代表、委员和市民群众的呼声。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