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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视新冒出的权利诉求

2013年02月18日05:32    来源:湖北日报    手机看新闻

  湖北日报讯 张西 丛莲

  南京中院近日发布首份“审判白皮书”称,一些过去闻所未闻的“亲吻权”、“安宁权”、“祭奠权”等新型的人身与人格权利诉求,如今在各级法院的审理中不时碰到。对此,如何看待和应对,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在公民人身和人格权利方面,所明确规定的,主要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五种。基于此,有人认为,一些人提出“亲吻权”、“安宁权”、“祭奠权”等权利诉求,是无根无据的“造权”行为,是在为难司法机构,大可不必理睬。

  诚然,公民维权的前提是要依法,是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出诉求,不宜任意“造”出一个权利名称来打官司。现实中,有的人乱提“权种”打官司,也确实让法院很为难。比如有楼下住户因楼上住户装修弄出响动,影响了其过夫妻生活的安静氛围而状告楼上住户,要求维护其“性福权”等,就确实让人啼笑皆非。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们对新冒出的各种权利诉求,都要一概否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完善,人们的权益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从旧时“冤死不告状”到如今大事小事都“法庭上见”,总的来说是一种进步。一些过去闻所未闻的权利诉求不断冒出,也是社会生产生活领域不断拓展的产物,是人权在物质与精神生活的提升中向广度和深度延伸的产物。像个人信息在当今社会,被有的人或机构恶意泄露乃至贩卖,因而引发了保护个人信息“保密权”的诉求,就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再如建筑工地不分时段的施工,造成持续不断的刺耳噪音,害得周边居民整日整夜不得安宁,居民因此要求维护自己的“安宁权”等,也是不能不正视的。

  从社会进步的角度说,人们主张的权利品种越来越多,是并不奇怪的。就公民人身和人格权利而言,尽管现有的《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五种权利已涵盖很广,但亦并不是没有再进行扩展和完善的空间。这要求我们的法律法规以及立法与司法机构,都要与时俱进,对公民的权利分类,力求做到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细化。只有这样,才能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处理公民各种合情合理的权利诉求,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品质。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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