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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障法官排除不当的干预

2013年01月27日02:41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两会观察

  用制度保障法官排除不当的干预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不但是北京市法院的任务,也是全国法院共同的任务。

  “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这是民间对司法审判的刻板印象。面对公众的种种疑虑,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池强在工作报告中表示,“今年全市法院要切实做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他还强调,“决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各种不当干预致司法沦为陪衬、司法公正不彰,这是现实的司法困境,也是制度的困境。当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缺乏法律支撑,它甚至还是一项宪法原则,并为众多单行法所重复和强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恪守的法治之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含义在于: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扰。马克思也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但也必须承认,近年来的中国司法改革因触及到体制层面,而陷入了一种胶着状态。在“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潜规则的挤压之下,审判权的行使常受干预。一方面,司法机关享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却又长期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下位概念。在法律上,司法是人大之下行政之外的司法,是国家设在各地的司法;在实践中,司法却成了人大之下行政之内的司法,是一个人、财、物均依赖于地方行政的司法。司法独立不彰正是渊源于此。故而继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十八大又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的内容,正是要还原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即“保障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也因此,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专门予以明确,要“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同时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所以说,“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不但是北京市法院的任务,也是全国法院共同的任务。期待北京市法院在此改革的重任中,为全国提供可兹借鉴的宝贵经验。

  相关报道见今天04—08版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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