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咨询:
我和单位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由于工资待遇及其他都不尽如人意,我想辞职,可担心主动辞职连补偿金也没有,太亏了。单位一直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我最近听朋友说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随时提出辞职,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观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失业、工伤等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金先生可以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随时提出辞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律师提醒,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既是劳动者享有的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也是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所以,作为我们公民个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信箱:wdali66@163.com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