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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老年群体法律援助范围

2013年01月08日05:50    来源: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体得到了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人权,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涉法涉诉问题。相对于其他普通群体来说,他们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较弱,而且这些问题往往存在于他们和自己的子女或亲属之间,如此更增加了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而按照现行《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他们中的很多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享受不到法律援助的待遇。
据不完全统计,青岛市去年一年,各级法院受理的涉老案500余件(起),大部分涉及赡养、房产、财产等方面的纠纷,而其中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仅占十分之一左右。对于涉老案件中的老年人,他们的经济条件通常很一般,甚至较为困难,加上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解决自身遇到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弱,解决与子女之间问题的难度更大,特别是面对赡养、财产、房产等重大问题时,老年人自身都很难单独应对和处理,这就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为此,赵宝玲建议,应适当降低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援助范围,赋予法律援助“助老”的内涵,援助对象适度扩大到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和服务,有助于他们更快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这些群体能够实现“老有颐养”的美好愿望,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建议,这项工作可以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针对失能老年人(不分困难程度)提供涉及自身利益诉求的法律援助;第二阶段,针对高龄老年人、孤寡老年人(不分困难程度)提供涉及自身利益诉求的法律援助;第三阶段,针对所有70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困难程度)提供涉及自身利益诉求的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 蓝娜娜 整理)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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