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立法,這份征求意見稿亮點多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政務誠信建設、社會誠信建設、司法公信建設、褒揚誠信與懲戒失信等十方面內容。
樹立褒揚誠信與懲戒失信鮮明導向
“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是以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基礎,同時以政府強有力的監管體系作保障的國家社會治理制度。”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在接受人民網“強觀察”欄目採訪時說。
“過去我們多講懲戒,通常會忽略守信激勵。此次征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之一,即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並對守信激勵措施進行細化,這於整個社會信用建設來說,樹立了鮮明導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竹立家說。
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九條提出,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權限內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信息主體實施激勵。鼓勵其他組織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信息主體實施市場性激勵。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征求意見稿第九十條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根據清單可以實施包括集中公示不良信息、納入重點監管范圍、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八項懲戒措施。
對失信懲戒濫用說“不”
闖紅燈上“失信黑名單”、學校招生先看學生父母是否失信……信用機制也可能存在會被濫用的問題。
在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律師菅峰看來,信用體系建設要防止失信行為認定和記入信用記錄泛化、擴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單”認定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泛化、擴大化,防止包括個人信用分在內的其他信用建設舉措應用泛化、擴大化。
如何保証相關部門在失信懲戒不濫用權力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對此設定了“權益保護”專章,明確了信用信息主體的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並對異議處理不滿的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比如第九章權益保護第九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對信用信息主體採取失信懲戒措施的,信用信息主體有權向實施懲戒的單位提出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菅峰表示,征求意見稿對此設定了“權益保護”專章,也是對社會關切的有力回應,給保障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渠道。此外,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了“懲戒失信”的權力主體,也就是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且須在法定權限內,才能對失信行為主體實施懲戒。
“這裡要注意,實施懲戒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之內,不能也不允許越界懲戒。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懲戒行為,均屬於濫用權力,構成違法。”菅峰強調。
劃定征信機構信用信息處理紅線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開辟專章,規定了處理信用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其中,第六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六十二條明確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越權查詢信用信息、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等六大類行為。
菅峰認為,人們日常所說的征信行為,其實就是征信機構處理信用信息的行為。在菅峰看來,第六章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就是給征信機構處理信息劃定邊界。
“合法、正當、必要,是信用信息處理的主要原則,這是該章釋放的鮮明信號,也是這一章的立法目的,有利於防止個人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菅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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