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Scott開出的球停在了球場一處似乎無法揮杆的地方,他的球童首先來到了球停的地方,認定這是個無法打球的位置,並在Scott趕到之前拿起了球。如何判罰?
答:規則28是這樣告訴我們的:球員是惟一能夠決定自己的球是否為能打之球的人。所以球童本身是不許來宣布不能打之球的。因此,Scott違反了規則18-2a而被加罰一杆。規則18-2a講,在規則允許時除外,禁止球員和其球童拿起或移動球、故意觸及球或進行成為
球移動原因的行為。
在規則中,球童和球員在很多方面都是一體的,所以球員負有當然的責任。他必須在其球童撿起球之前宣布其為不能打之球。
Scott在接受一杆處罰后,可以重新放置球並打球,當然他也可以在再加罰一杆、一共是罰兩杆的情況下宣布該球為不能打之球。如果他這樣做了,他既可以將球重新放置以決定補救的參考點,也可以大概估計球的初始位置。
下列情況又當如何?
問:在尋找Scott的球的過程中,他的球童在沒有得到Scott認可的情況下,出於辨認的目的,將找到的一個球拿了起來,而實際上這個球就是Scott的球。如何判罰?
答:規則12-2要求球員在出於辨認球的目的而拿起球前應通報自己的意圖。由於沒有按照正確的程序辦,Scott因其球童拿起球違反規則18-2a而被加罰一杆。因沒有事先通報就拿起球而違反規則12-2,加罰的一杆就不再追加施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