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則告訴我們,當靜止的球被移動時,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下比賽應當如何進行下去。
比賽的經驗告訴我們,“靜止的球被移動——靜止的球就要重新被放回去。”這條原則幾乎總是正確的,記住這條能使球員免遭罰杆以至可能取消比賽資格的危險。
當然,這並不是你需要知道的全部內容,因為當球被移動的情況下,仍存在著是否給予處罰的問題。一般來說,隻有當移動球之有關人員對於此球負有一種義務或者與球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下,才會給予處罰。
規則18-1討論了靜止的球被局外者移動的情況。局外者是指比洞賽中與比賽者無關者,在比杆賽中不屬於比賽者一方者,包括裁判員、記分員、觀察員及觀察球童(譯注)。一旦出現時,球員不受處罰,但在球員進行下一次擊球之前須將球重新放置回原處。有必要指出,風和水都不是局外者。例如,靜止的球在果嶺上被風吹動,那麼就必須在它現在所處的位置上擊球,就象撞大運一樣,好歹就是它了。因此,要把這種情況作為一種特例來處置。規則18-2是關於球員、伙伴、他們的球童或者球具之類的攜帶品移動了球員靜止的球。這種情況會引起一杆的處罰,但在一些有限的特殊情況下球被球員無意移動了不在其列。如果在距球一球杆范圍內的散置障礙物被觸動之后,球發生了移動,則視為該球員使球移動,應被加罰一杆。如果球員的使用中球在擊球准備之后發生了移動,該球員就被認為是移動了此球。對此,他不能自稱是此球是被風所移動的。在所有的情況下,球都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除非該球員已經開始了揮杆並在繼續進行之中。規則18-3討論了在比洞賽中,球員的靜止的球被對手或其球童或攜帶品所移動時應當如何處置的問題。此情況如果發生在尋找球的過程中,並不受處罰。否則,沒有人將會去幫助對手找球了!但是,如果不是發生在正在尋找球的過程中,這位對手就要被給予一杆的處罰。無論其中的哪一種情況,該球都必須被放置到原來的位置上。規則18-4談及了在比杆賽中球員靜止的球被同伴比賽者(或其球童或攜帶品)移動的問題。這些都是局外者,所以不給予處罰,但球應被重新放置回原處。
最后,規則18-5講述了當一個靜止狀態的使用中球被另一擊球后處於運動狀態的球所移動時,該怎麼辦的問題。這個靜止狀態的球——你也猜到了——應被重新放置回原處。下一期將介紹有關運動中的球的相應問題。
現在,我們討論如果靜止的球被移動而沒有按照規則18的要求被重新放置回原處的問題,那又該怎麼辦?在比杆賽中,這名球員將被給予總共兩杆的處罰﹔如果他已受到了一杆的處罰,那麼就隻能再處罰一杆﹔在比洞賽中,則判為該洞負。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在比杆賽中他在記分卡上沒有登記那兩杆的處罰,他將受到被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參見規則6-6d)。
判例
關於高爾夫規則方面的判例現有約1000條,用以解釋不常見的特殊情況。裁決18/10指出有些事情並不是黑白那樣的分明:故事是說一個人在靠近一座沙坑處走動,而球正位於附近的位置上且繼后又落入沙坑之中。怎麼辦?可以肯定的是,此人引起了球的移動,此球須被重新放回原處。如果此人是球員、伙伴或者他們中任何一人的球童,該球員要受到一杆的處罰。如果此人是對手,在比洞賽中要受到一杆的處罰,除非此球的這種移動是發生在尋找球的過程中。如果肯定此人沒有引起此球的移動,那麼就在此球現在沙坑所處的位置上擊球。那麼,賽事裁判人員如何處置呢?他們根據現有的証據,比如場地的特點、有關人員與此球之間的距離。在沒有証據表明此人員移動此球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此球的移動是一種偶然的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