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Sandy開出的球遇到了麻煩,他的球童認為球已處在了一個不能打的位置,於是在Sandy趕來察看前就將球拿了起來。應當如何處置?
答:球員是惟一能夠決定自己的球為不能打之球與否的人(規則28)。言外之意球童無權宣布不能打之球。Sandy的球童因撿起了使用中球而違反了規則18-2a,而球員將因球童任何的犯規行為而受到處罰(規則6-4)。因此Sandy在比洞賽或比杆賽中被加罰一杆,他應當
將球放回原處擊打或再被加罰一杆來根據不能打之球的程序進行處置。
如果球童未經過球員授權就拿起了水障礙區內的球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不管球員是否決定打水障礙區內的球,球員都因球童將球拿起的行為而被加罰一杆(如果他選擇了有關水障礙區內的規則處置,將會被再加一杆)。實際上,隻要球處在使用中之狀態,球童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拿起球之前征得球員的同意,例如在各種補救程序或在球洞區上作完球標后。
如下情況如何處理?
問:在尋找Sandy球時,Sandy的球童找到了一個球后為辨認而將其拿起,他並未得到Sandy的授權,也未給Sandy依照規則12-2通知其同伴比賽者要將球拿起並確認的機會。此球經確認是Sandy的球。如何處置?
答:Sandy將因其球童在未授權的情況下將球拿起而受到一杆的處罰。可是將不再追加Sandy未通報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規則18-2a的應用而忽略掉規則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