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4月10日电(记者赵瑞希)10日,深圳举行了“全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选取12个社区和1个街道开展为期一年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分类处理试点工作。根据深圳最新出台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确认后,可进行房地产登记,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但有三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补缴地价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类似于其他城市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深圳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均已转为国有土地,因此,深圳将其他城市称之为“小产权房”的建筑称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此前,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总计达37.74万栋,约4亿平方米。
此次共有12个社区和1个街道参与试点。试点街道为坪山新区坑梓街道。12个试点社区分别是: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和南岭社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新大社区。
2013年底,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提出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采取分类处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后,可有限确权,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但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这三类在有限确权后,可补缴地价申请转为商品性质,进入市场流通。
实施办法规定,对非原村民所建,以及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不予处理确认。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