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24小时滚动新闻

门牌号带“4”业主要退房

2014年02月11日07:12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门牌号带“4”业主要退房

  法院: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赔偿业主3.5万元

  文/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香霞

  市民袁小姐2011年看中了位于石岐区某花园的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200多万元的购房款。然而,当她拿到房产证时,却发现该住宅的门牌号中带“4”,说什么也不想要这套房子了,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袁小姐20多万元的损失。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宗纠纷并作出被告开发商向袁小姐赔偿3.5万多元的判决。

  业主:

  未告知门牌号带“4”是欺诈

  袁小姐认为,开发商在预售这套商品房之前就已经知道这套房子的门牌号码,并且收到了公安局的申请地址确权批复,但在预售时却没有使用这个地址,也没有告诉自己这套房的准确门牌号码,将804房当成801房进行销售,诱骗自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她说,如果自己当时知道门牌号带4字,是一定不会购买的。袁小姐认为,因为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在故意隐瞒门牌确权地址的情况下诱骗自己签订的,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开发商还应当返还购房款2336556元,并赔偿购房支付的契税、法律服务费、工本费、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已支付首期购房款的可得利息等合计282599.43元。

  开发商:

  业主没及时行使撤销权

  开发商则认为,袁小姐的诉求理由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可撤销事由,她的请求于法无据;即使属于撤销事由,袁小姐早在2012年4月房屋收楼时就已知道房号变化情况,却没有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该撤销权已经过期。

  涉案房产除房号外,其他如房屋质量、面积、交付等都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房号变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需要另行通知的重大变更事由,况且合同已经明确房号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房号变更及依照预售审批时的房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属于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既不能预见、也不能干涉,按照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规定,应以预售申请的房号为准,最终确权房号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权属证明书记载为准。开发商还提出,原告诉求的理由为房号不吉利,属封建迷信思想,违背公序良俗和市场秩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

  属欺诈 不足以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中开发商为了促销,在对涉案小区项目申请预售时将同一层四个单元的房号自行编排为01号、02号、01号、02号,在经过公安机关确权房号的编排为01号、02号、03号、04号后,即在涉案房产房号地址已经被确权为804号后,仍然使用其自行编排的801号与袁小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事实说明,开发商在明知或主观可控制范围内,为了促销而故意隐瞒房号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属于故意欺诈。

  另外,袁小姐收楼并不代表她即时知道开发商有欺诈的事实,开发商也没有举证证明袁小姐知道欺诈行为后超过一年才行使撤销权,故对开发商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赋予了相对方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的选择权,但并非意味着凡是存在欺诈行为,一律可予以撤销合同。房号的数字不构成对袁小姐购买房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开发商关于房号的欺诈并非直接导致袁小姐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故袁小姐以房号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对袁小姐个体来说也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关于赔偿的标准,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市第一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照原告购房款的1.5%进行赔偿为适当,即赔偿袁小姐35048.3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广州日报)

分享到: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