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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女儿代孕是否合法?

2013年09月07日14:01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母亲为女儿代孕是否合法?

□张田勘

  美国一位53岁的母亲为自己无法生育的女儿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孙女,当然,她没有与女婿有肌肤之亲,只是用女儿女婿的受精卵代为怀孕

  美国爱荷华州一位53岁的母亲为自己无法生育的女儿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孙女。这位祖母名叫苏西·科塞克,是四个年龄在20~30岁的孩子的母亲。由于她的女儿阿什利·拉尔金患有肺动脉高压不能怀孕,她作为妊娠载体,在7月份为阿什利生下了这对双胞胎。在这之前,她还为阿什利生下了大女儿。

  国内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时加上了价值评判:什么是母爱?美国一位祖母向世界证明了母爱没有边界。

  不过,网友的评判则产生了分歧,有支持叫好的,也有否定和批判的。反对者认为,这样的关系很乱,甚至有乱伦的感觉,而且还质疑代孕的科塞克、女儿拉尔金和刚生下的孩子之间是什么关系,是母亲、姐姐还是外祖母?

  其实,他们的关系一点都不乱,而且也并非乱伦。母亲科塞克只不过是为女儿女婿的受精卵借用了自己的子宫作为代孕载体,她既没有与女婿有肌肤之亲,也没有提供自己的生殖细胞——卵子,无论从两性关系还是孩子与她的关系来看,都不混乱,而是非常清楚。刚生下的孩子是科塞克的外孙,也是拉尔金的女儿,这如同正常的遗传关系和生育方式一样。而且,科塞克通过替女儿拉尔金代孕,也避免了一般人收养别人的孩子可能会因非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种种不适和纷争。因此,母亲科塞克为女儿拉尔金代孕的确是一种崇高的母爱。

  不过,真正的问题是,既然母亲可以因为母爱而为女儿代孕,他人是否也可以为不孕不育的家庭代孕以提供帮助或表达爱心,并随之收获一点报酬?当然,方式就像科塞克一样,只是“租借”自己的子宫。

  然而,代孕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综观全球,对代孕问题大致持三种态度和做法。一种是印度和美国的一些州允许和全面开放(不过美国有些州直到现在也是禁止代孕的,如纽约、新泽西和密歇根在内的12个州)。

  另一种则是全面禁止,如中国、法国、瑞士等。中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精子和卵子)、合子(受精卵)、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三种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代孕,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英国《代孕协议法案》及《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严禁一切形式的商业性代孕和代孕中介,但自愿性代孕和酬金给付却是合法的。

  显然,在那些禁止代孕的国家看来,科塞克为女儿代孕属乱伦,但是,从世界范围看,代孕能在一些国家全面开放和一定条件下开放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是一部分不孕不育家庭的正当要求以及现代科技能满足这种需求。从美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国外对代孕的宽容和合理性解释。

  美国允许代孕除了认为不孕不育夫妇找人帮助的行为是正当合理的外,也认为代孕是一种利他主义的行为,值得肯定。因此,在法律中也规定,代孕者可以因代孕而获得报酬,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全凭当事人协商。如果在代孕协议履行期间非因代孕方的原因而人工流产,委托夫妻也应当支付一定比例报酬。

  中国全面禁止代孕母亲既有中国的国情,也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担心引发亲子关系产生的种种纷争、代孕陷入商业关系之后的犯罪与暴力以及传统文化对代孕的负面价值判断,因为在中国人眼里,孕育只能是母亲的事,非其他女性所能替代,否则就是乱伦。凡此种种,也抵不过当初试管婴儿问世之时当事人所遭遇的巨大社会压力。

  当时,反对者不仅认为试管婴儿违背了人类的伦理道德、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子,甚至“培养出畸形的怪物”,而且是在替代上帝的角色,是大逆不道。甚至连科学界的权威人士,如DNA之父詹姆斯·沃森也在1971年严厉批评这项工作的“错误不可避免”。不过,到了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接受了这种科学与人们正当需求相结合的行为,试管婴儿之父爱德华兹也获得了2010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如果考虑到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和社会的接受程度,何不像管理活体器官移植一样,只允许亲属之间的活体捐赠器官,也允许母亲为女儿或姐妹为姐妹代孕呢?当水到渠成之日,更可以考虑扩大到其他人的代孕,因为代孕禁也是禁不住的,地下状态的代孕已经比比皆是。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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