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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借条缘何无效(以案说法)

2013年08月14日03:0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这些借条缘何无效(以案说法)

  用途违法

  案例:任某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任某将该打算告知了战友贾某后,贾某毅然借给任某8万元。后来,贾某听说任某被警方查获,便持借条将任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

  说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对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乘人之危

  案例:万某的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为此万某急匆匆地向邻居滕某借款1万元,商定半年内归还。但滕某提出要按月息5%给付利息。迫于情势,万某写下了一张1.3万元的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引发争执,滕某一纸诉状将万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万某偿还滕某本金及利息541.6元。

  说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高息借款并非万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滕某在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原告的行为完全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手段非法

  案例:李某和张某原是一对生意伙伴,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未还。今年5月,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另案处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承认的3.2万元欠款。

  说法: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被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昌乐县司法局)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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