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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

2013年05月17日15:20    来源:新民晚报    手机看新闻

田红 图

  近年来,市民私家车保有量迅猛增长。面对市面上形形色色的汽车销售商,如何在购车时维护好自己的利益成为许多消费者关心的话题。记者以近来徐汇区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例作分析,给有买车打算的消费者以启示。

  买奔驰轿车

  东区自提是到福建泉州提?

  2011年4月末,李先生以团购方式与唯诺汽车销售公司(化名)签订《汽车代理购置合同》,通过该公司购买奔驰C180轿车一辆。合同约定为白车黑内饰,车价23.8万元,PDI检测费2000元,合计总价24万元,同时附送中网大标及脚垫。合同还约定交车的地点和方式为东区自提,预计交车时间为当年6月1日。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获得收据。

  一个多月后,李先生却陆续收到了唯诺公司发来的两份所谓补充协议的传真,其中罗列的内容让李先生看后大跌眼镜。原本24万元的车价变更为24.3万元,车子的颜色由白车黑内饰改为灰内饰。原本承诺附送的物品都被取消,同时要求李先生在限定的期限内前往福建泉州提车。当年6月9日,李先生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向汽车公司发函,明确表示不接受传真中的补充协议,要求7日内按原购车合同在上海提车。唯诺公司在签收李先生的发函后并未给予回应,李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称,由于对方违约,导致无法按团购价格购车,多次交涉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8万元,退还1万元定金。唯诺公司答辩意见认为,根据奔驰网站有关“东区”的解释是指华东地区,包括福建泉州在内,当时已向原告口头释明。被告两次发函变更车辆价款、颜色和提车地点,均事先与原告电话沟通得到原告确认后才发函给原告的。被告在发函后,已向4S店支付了定金,并在原告宽限的提车时间内将车辆送到上海,但原告却未来提车,由此造成合同没有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汽车代理购置合同》,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的买卖合同据此成立。现争议车辆已被被告出售,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法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将合同变更的内容致函原告,但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同意了上述变更,该行为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根据网上报价主张6.8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于法无据,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并赔偿1万元。

  买本田轿车

  新车怎会冒出两次维修记录?

  2010年8月,毕先生与久新汽车销售公司(化名)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金额26.58万元。双方约定,毕先生所购汽车的质量及配件配备均以该汽车生产厂商车辆出厂标准为准,如遇质量问题按厂方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担保条款履行。

  此后,久新汽车销售公司以“让利”为由给了毕先生3.2万元折扣,因此毕先生实际交付车款23.38万元。同年9月底,毕先生办理了行驶证,并为车辆上牌。

  可毕先生没想到,一次对车辆的常规保养让他知道了自己新车的秘密。据4S店联网的信息显示,毕先生的车曾在2010年4月和6月,也就是他购买之前有过两次维修记录,项目分别为前右门整形、后备箱整形、行李厢盖喷漆、前门喷漆、前叶抛光等。

  毕先生认为,久新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隐瞒实情,使其误以为提取的是新车,这一行为构成欺诈,作为购车的一方有权解除《汽车销售合同》。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久新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26.58万元,并作同等数额赔偿。

  久新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当初之所以给毕先生折扣,就是因为车子库存时间较长,所以有一些外部小瑕疵的修补,内部性能无任何影响,修补后符合新车标准,仍应属新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毕先生在购车时知晓该车于2009年生产,在涉案汽车销售过程中,毕先生对让利未作任何基本的询问,久新汽车销售公司虽未明确告知,但也不存在故意隐瞒或告知虚假情况以诱使毕先生作出购买的行为,因此毕先生主张久新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均以该汽车生产厂商车辆出厂标准为准。”毕先生在提车时应视为已按新车出厂的标准验收,且在使用过程中涉案车辆并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性能问题,因此涉案车辆存在维修记录并不影响毕先生正常使用汽车,久新汽车销售公司虽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毕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毕先生透露曾对涉案车辆进行过改装,因此其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车辆,于法无据。 特约通讯员 吴艳燕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提醒】

  合同很重要

  落笔须谨慎

  购车属于大件商品,必须仔细。消费者对心仪车款不同配置的参数和价格应有较为详尽的了解,如车价有较大折扣,应问清楚促销原由。购车合同中必须明确列明车子的品牌、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以及颜色(包括内装),甚至还要确定是否返修车、库存车,确定里程表公里数,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等。关于价款,应注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付款方式和期限。如果是包车价,应将各项费用逐一罗列。对于一些消费者不熟悉的额外项目,要在审核时询问清楚。

  另外,违约责任要明确。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违约金还是退车等。此外,还必须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也会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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