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庄子帆 通讯员 杜修镇) 金乡一市民买了8瓶进口橄榄油,但这些橄榄油有三个“生日”。如果按国外产地的生产日期来算,这8瓶橄榄油已过期一个多月了。金乡县消协表示,应以国外产地的包装日期为准。随后这家超市向贾先生赔礼道歉,并给予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近日,贾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在金乡一超市买了8瓶进口橄榄油,但这些橄榄油却有三个“生日”,果实采摘日期为2010年,国外产地包装日期为2011年2月9日,国内的分装日期为2011年9月14日。橄榄油的保质期为24个月,如果按国外产地的生产日期来算,这8瓶橄榄油已过期一个多月了。但如果按国内的分装日期来算,橄榄油还在保质期内。到底该按哪个日期来算,贾先生有点迷惑。
随后,他向金乡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贾先生买的橄榄油是在国内分装的,但是应该以在国外的包装日期为准来算保质期,也就是说这8瓶橄榄油已经过期一个多月。
超市方承认是自己专业知识欠缺,才造成的工作失误。超市向贾先生赔礼道歉,并给予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据介绍,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国家标准规定,橄榄油应该标示油橄榄果实的年份(英文字母“GS”打头);橄榄油与果渣油应标示包装日期(英文字母“BZ”打头);进口分装产品应再注明分装日期(英文字母“FZ”打头);三个日期中,以国外产地包装日期(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