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到法定年龄就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再补办结婚证的现象目前在农村地区还很常见。同样,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随之而来。山亭区一对小两口就在离婚时因如何进行财产分割而吵得不可开交。后经司法所调解,目前二人已达成和解,财产也进行了合理分配。
先办婚礼后领证,夫妻共有财产存争议
据了解,张某(女)和刘某(男)同是山亭区山城街道某村村民,二人在外出打工时认识,并于2005年在村里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一起生活。但由于举行结婚仪式时张某只有17岁,还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没有领证,直至2010年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由于二人相识和结婚时年龄都不大,对于婚后生活考虑欠妥,结婚后,随着年龄的成长和阅历的丰富,夫妻二人的婚姻开始出现了各种未曾预想的问题。由于问题累积、矛盾激化,日前,夫妻俩决定离婚、而离婚所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却也让夫妻二人始终争执不下。
据了解,二人同居后一起买了汽车,在老家盖了房子,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这些在离婚时都成为了二人想要争取的财产。张某认为举行结婚仪式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都应为夫妻共有财产,理应进行分割,但刘某认为领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二人达不成一致,吵得不可开交。
法律规定:婚姻效力始于符合结婚相关规定时间
夫妻俩因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到山城司法所求助。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据了解,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因而,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尽管张某和刘某二人是2010年补办的结婚证,但是张某到达20周岁法定婚龄的时间是2008年,至此他们都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他们夫妻的婚姻效力始于2008年。他们在2008年后取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要求分割。
法制观念淡薄 只“结婚”不领证现象普遍
张某在举行结婚仪式的时候只有17岁,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据张某介绍,在他们老家未到法定年龄就结婚同居的情况很普遍,她有很多朋友和她的情况都差不多。有的是改年龄早结婚,有的则不在乎是否能取得结婚证,先举行婚礼,等到了法定年龄,再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
据知情人士介绍,在农村,大多都有这样一种观念,就是早结婚、早生孩子。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先生一个孩子,领取结婚证之后再要一个孩子,这样就可以办理“双胞胎”,不用被罚款。更有甚者,二人在举行完仪式后一直都没有领取结婚证,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现阶段,农村还有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而这种未经依法登记,却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的“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