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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学平险”,遭遇理赔难

2013年01月29日05:43    来源: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本报济宁1月28日讯(记者 尹彤 通讯员 李文豪 郭韦韦) 王力(化名)购买了学生平安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此后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医疗费花掉9356元。他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隐瞒既往病史为由,不予理赔。金乡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赔付王力医疗保险金7538.23元。
王力是金乡一名中学生。2010年9月1日,他在学校购买了“学平险”,保期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2011年2月10日,王力被初步诊断为右下肢肌间包块,并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12天,期间花了9356元。出院后,他的父母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隐瞒了既往病史为由,不予理赔。
金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邵明福说,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已将保险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告知了投保人。在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内容对投保人无约束力。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记者调查>> 投保前,多数家长不看保险条款
目前,济宁市各学校都会为学生集体购买保险,缴费前,学校发给学生一份“致家长的一封信”,里面有投保的具体内容及赔付标准等。
“我之前看了那封信,但没注意里面有疾病不能投保的规定。”市中区的焦女士说,她的女儿参加了这个保险。对于有关保险的条款,她看不太懂,字太小了,条数又多,没时间逐条分析。
记者调查发现,和焦女士一样,很多家长给孩子投保时,并不了解保单的详细规定。对于有疾病需要提前告知这一项,更是不清楚。
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负责团体险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学生家长一旦签字,就意味着已经看了内容。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默认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学生有先天疾病未告知,保期内出事他们不予理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说,如果采用发放材料告知,也必须在上面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确保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内容等均已经明了。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鲁宁表示,“这种集体保险比较特殊,也可以通过书面告知。不过保险人必须当面告知投保人哪部分是免责条款?哪部分是赔付标准?否则也应该视为没有告知。

延伸阅读>> 狂犬疫苗费用不予以理赔
“学平险”中所包含的意外保险也并非所有意外皆可理赔。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如学生在体育课期间打架,受到的伤害就不能赔付;学生被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也不在理赔之内。
此外,与牙齿有关的治疗和护理费用都是不赔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孩子和家长认真地阅读责任免除的相关规定,认识到哪些费用不在理赔范围之内,理赔并不是一件难事。但目前来说,大部分家长对这些并不关注。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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